114年家庭教育成果
實施家庭教育自我檢核表基本資料:
- 填表說明:本檢核表請各校針對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之方式、內容與效益作自我檢核,建置後請放學校網頁,以作為校內修正家庭教育實施計畫之依據,並提供本縣推動家庭教育之參考。
- 學校自我檢核表
實施家庭教育自我檢核表基本資料:
(註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9月19日臺教社(二)字第1132403085號函: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範圍,包括所有教師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鐘點教師、留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員,如:主(會)計、人事、幹事、工友及廚工等人員。 (註二) 依據家庭教育法實施細則第 2 條家庭教育之範圍如下: 服務。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或被監護人對父母或監護人應盡義務與應享權益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三、性別教育:指增進家人有關性別生理、情感、認知與社會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婚前與婚後關係經營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五、失親教育:指增進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雙方教養之未成年子女,對家人關係維繫與家庭生活管理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六、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與關懷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七、資源管理教育:指增進個人、家庭、社會之資源運用與管理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八、多元文化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對多元文化理解及尊重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九、情緒教育:指增進家人互動之情緒覺察、表達與管理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十、人口教育:指增進婚姻、生育及家庭價值之教育宣導活動。 (註三)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出生登記者。 (二)經濟、身心、文化或族群處於需要協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政主管機關評估,認有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者。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點優先對象之個別需求,就下列家庭教育服務措施,訂定家庭教育實施計畫推動之: (一)電話諮詢、面談、個案輔導、家庭訪視或其他個別服務。 (二)演講、座談、影片討論、讀書會、成長團體或其他團體服務。 (三)遠距教學、數位學習或其他利用資訊科技所提供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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