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轉知-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否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請依銓敘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2號函辦理規定辦理案。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12年1月30日府人考字第1120024671號函辦理。
二、請參閱附件銓敘部函(含附件)影本。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