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轉知-關於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其「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補充規範一案,請參閱。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11年3月24日府人任字第1110073597號函暨銓敘部11年3月22日部銓四字第1115431658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銓敘部函文1份。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