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轉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請參閱。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11年3月8日府人退字第1110056640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一份。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