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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將名稱修正,自109年2月20日生效一案。

主旨:轉知-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將名稱修正為「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生效一案。

說明:
一、 依據南投縣政府109年2月13日府人考字第1090037102號函辦理。
二、 相關規定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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