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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職務代理人於例假日奉派加班併計工作日之認定標準,如附函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07年10月29日府人退字第1070242653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基於衡平性考量,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奉派加班,且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
上之業務,如當日加班時數已達4小時,得予計算為0.5個工作日;惟為避免代理職務加給之支給條件過寬,其於加班當日所餘未滿4小時之加班時數,或於不同例假日各加班未滿4小時之加班時數,均無法併計為工作日。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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