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函轉臺灣省政府教師再申訴之相關業務公告委託教育部辦理,並自公告之日起實施。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07年7月23日府教學字第1070164948號函暨臺灣省政府107年7月19日府教申字第1071700107號書函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以下稱評議準則)第9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臺灣省政府原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辦理之教師再申訴相關業務,自公告之日起均委託教育部辦理;各縣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作成申訴評議書時,請依評議準則第34條第2項規定,附記正確之救濟機關。
三、旨揭公告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查詢(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