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宜蘭縣「97至99年度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證書取消十年有效期限之限制」案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07年7月16日府教學字第1070161146號函辦理。
二、宜蘭縣政府於97至99年間辦理「國中小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作業」,認證項目包含英語、藝術人文與學校藝文特色、綜合活動領域及學校發展體育特色4大項,該3年認證作業訂有證書自發證日期起至10年到期規定。為因應學校課程所需師資,前開3年(97-99年)宜蘭縣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合格證書取消有效期限之規定,取得該3年本縣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者,自依相關法規參加學校之甄選及配合學校應(續)聘相關事宜,學校依實際需要甄選聘用,該府對其無介聘、分發之義務。
三、本訊息亦公告於該縣教育資訊網(http://www.ilc.edu.tw/),請參閱。
二、宜蘭縣政府於97至99年間辦理「國中小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作業」,認證項目包含英語、藝術人文與學校藝文特色、綜合活動領域及學校發展體育特色4大項,該3年認證作業訂有證書自發證日期起至10年到期規定。為因應學校課程所需師資,前開3年(97-99年)宜蘭縣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合格證書取消有效期限之規定,取得該3年本縣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者,自依相關法規參加學校之甄選及配合學校應(續)聘相關事宜,學校依實際需要甄選聘用,該府對其無介聘、分發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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