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解釋令1份。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07年5月7日府教學字第1070100673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令:核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正當理由,涵蓋教育人員如有親自養育雙(多)胞胎子女之需求,縱其配偶未就業,仍得依本款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機關並不得予以拒絕。。
二、教育部令:核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正當理由,涵蓋教育人員如有親自養育雙(多)胞胎子女之需求,縱其配偶未就業,仍得依本款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機關並不得予以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