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92年4月25日局考字第0920053614號書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07年5月1日府人考字第1070096870號函辦理。
二、考量旨揭書函有關女性受僱者申請或請求生理假,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規定已不合時宜,且其申請或請求生理假,現行悉依勞動部主管之「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考量旨揭書函有關女性受僱者申請或請求生理假,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規定已不合時宜,且其申請或請求生理假,現行悉依勞動部主管之「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