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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自107年5月1日生效),有關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規定一案。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07年4月13日府人考字第1070082458號函辦理。
二、依上開函規定略以,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1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自107年5月1日生效。又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107年5月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三、檢附原函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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