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銓敘部民國101年12月4日部法一字第10136445961號函所稱之「哺乳期間」,經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及相關解釋,補充說明以子女未滿2歲而須親自哺乳者為原則乙案。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07年9月19日府人考字第1070212976號函辦理。
二、檢附銓敘部107年9月17日部法一字第10746346761號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