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目錄表(國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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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類別 |
案例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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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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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類 |
民事、商事、消費 刑法、刑訴 |
3 |
都是溜溜球惹的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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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我真的很想要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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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飲料換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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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被錢迷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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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類 |
行政、選舉、交通、家暴、勞動、性別主流、人權、兒少 |
19 |
管小事的警察伯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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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選舉風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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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請尊重我的身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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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家暴、兒少法相關事件(含兒福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相關事件、菸害防治之兒童及少年、孕婦吸菸行為之禁止;吸菸場所的限制) |
33 |
搶救亮亮大作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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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類 |
毒品、著作權、預防被害 |
38 |
怎麼又是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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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散布不當影片或不實言論、網路援交、網路交友、網購糾紛、網路遊戲(盜用帳號、虛擬遊戲幣、寶物)等網路犯罪、非法影印、網路侵權等違反智慧財產權 |
41 |
網路搞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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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阿公的老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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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小雯的斷掌 |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國小版)
第1類民事、商事、消費、刑法、刑訴
1-1民事生活法律(身分、財產等生活權利、義務之行使)
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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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溜溜球惹的禍 小倫就讀幸福市快樂國小五年四班,他是家裡的獨生子,所以受到父母親萬般的寵愛。有一天,在自然與生活科技課下課時,和好朋友大雄到教室旁的合作社購買星座盤和仰角量角器,發現合作社正在販賣羊乳優格鈣片,且附贈溜溜球玩具。雖然,他很不喜歡羊乳的味道,但是他愛死了溜溜球,所以還是買了羊乳優格鈣片。將羊乳優格鈣片送給大雄,而溜溜球則留下來自己玩。在回教室的途中,他在走廊上邊走邊玩溜溜球,當他向前方丟出溜溜球的一瞬間,突然有一位低年級的學生從左前方的穿堂跑出來,爲了閃避小倫丟 出的溜溜球,重心不穩,跌倒在地板上,造成手肘骨折,膝蓋擦傷。 |
二、法律解析
(一)我國民法考慮年幼者思慮尚未成熟,為保護其等所為法律行為不至於損及其等權益,故以年齡作為界線以區別其等行為能力。簡言之,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法律規定無行為能力,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他人之意思表示;滿七歲但未滿二十歲,且尚未結婚,亦未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遭法院為監護宣告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為及所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除非是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例如單純接受贈與),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須者(例如中午時分至福利社購買便當),始例外不在此限,而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至於年滿二十歲亦無上開遭法院為監護宣告情事者,為成年人,原則上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須為自己的私法行為負完全責任。
(二)本件案例中,小倫為國小五年級學生,應為年滿七歲但未滿二十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其在下課時向福利社購買羊乳優格鈣片,並因此取得附贈的溜溜球玩具,此種與福利社老闆間成立的買賣關係,係屬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所以不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的事前允許或事後同意,即屬有效的法律行為。而小倫嗣後將羊乳優格鈣片送給大雄,則與大雄間產生了贈與契約,若小倫的父母平日即允許他自行處分此類自己之物,則小倫仍有贈與羊乳優格鈣片給大雄的能力。
(三)小倫在回教室的途中把玩溜溜球時,明知走廊係供人行走之處,且教室出入口隨時會有人出入,所以小倫應該注意並避免將溜溜球丟擲到別人,而其沒有注意,導致低年級學生閃避不及而跌倒,受有手肘骨折,膝蓋擦傷等傷害,小倫係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依法也須連帶與小倫一起負此損害賠償責任,此賠償的範圍包含被害人因此增加生活上的需要(例如醫藥費、坐車至醫院包紮的車資)、精神上所受痛苦的填補等。
(四)參考法條:民法第12、13、14、76、77、79、84、184、187、193、195條。
三、試題
(一)是非題
(O)1、依我國民法規定,七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O)2、依我國民法規定,年滿二十歲且未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遭法院為監護宣告者,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O)3、就讀國小五年級的小寶下課持零用錢到福利社買麵包吃,不需要事先得到父母的允許。
(×)4、因為我是國小五年級,年紀還小,所以和同學一起作弄班上的阿凱,害他跌倒受傷,我也不必負任何法律責任。
(×)5、我已經國小五年級,和同學一起作弄班上的阿凱,害他跌倒受傷,我自己處理就好,父母不必負責,也不用知道。
(二)選擇題
(3)1、依我國民法規定幾歲為成年,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有完全的行為能力?(1)十八歲(2)十九歲(3)二十歲(4)二十一歲。
(1)2、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的契約是? (1)買賣契約(2)贈與契約(3)借貸契約(4)互易契約。
(2)3、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為何種契約?(1)買賣契約(2)贈與契約(3)借貸契約(4)互易契約。
(4)4、就讀國小五年級的小華不小心將同學撞倒,導致同學受傷,以下敘述何者正確?(1)因為小華是不小心的,不是故意的,所以說聲對不起就好了,沒有法律上負責(2)小華必須要賠償同學因此所受的損失,小華的父母不用負責(3)被撞倒的同學可以因此向小華索討鉅額賠償,不管小華受傷程度為何(4)以上皆非。
(3)5、以下何種法律行為,不是年紀十二歲、就讀小學六年級的阿強在不經父母同意情形下,自己去做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的?(1)去福利社購買筆記本(2)下課回家路上買紅豆餅吃(3)把家裡爸爸新買的電腦借給同學使用(4)接受老師獎勵的飲料一瓶。
四、教學指引
(一)問題與討論
1、小倫和大雄之間,發生了什麼事?如果您要送東西給同學時,你需要思考哪些事項?
2.、果你是故事中的小倫,你會不會把羊乳優格鈣片送給大雄?爲什麼?
3、如果你是故事中的大雄,你會不會接受小倫贈送的羊乳優格鈣片?爲什麼?
4、小倫在回教室的途中,發生了什麼事?小倫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爲什麼?
5、學校對學生在教室走廊行進,有沒有規定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如果遵守了會有什麼結果?如果沒有遵守,又會有什麼結果?
(二)延伸學習
1、這則法治教育故事教材,涉及到權威、正義及責任的教學。學校通常會規定學生不能在走廊上玩球、奔跑……,是屬於校規的規定,也是權威(Authority)的象徵。在這個故事教學中,可以引導學生討論校規(權威)制定和執行的益處與代價(壞處)。
2、另外,學生應該遵守校規的規定,不在走廊上玩球、奔跑,屬於學生的責任(義務)。當一個人盡到責任時,有什麼好處?沒有盡到責任時,又有什麼後果?都是值得讓學生去思考與討論。在這個故事教學中,可以引導學生討論責任(義務)的益處與代價(壞處)。
3、小倫在走廊上玩溜溜球,導致低年級學生受傷。因為他違反學校的規定,是犯了錯誤,又造成他人身體上的傷害,他必須填補受傷學生的損害,所以涉及到匡正正義的問題。匡正正義有修正、預防及嚇阻的目的,若讓學生從學習活動中去思辨討論,了解匡正正義的內涵,相信有助於價值澄清,並形成生活的行為準則。
4、有關權威、正義、責任的概念及教學,可參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治教育向下扎根中心所出版的「民主的基礎:權威、隱私、責任、正義」(Foundations of Democracy : Authority、Privacy、 Responsibility、Justice)系列教材。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國小版)
第1類民事、商事、消費、刑法、刑訴
1-2財產犯罪(搶奪、竊盜、詐騙、毀損、侵占、贓物等行為)
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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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很想要手機 小絹國小五年級,父親是開業的 |
二、法律解析
(一)少年為追求玩樂或牟取利益而竊取財物,其中最常見是偷停在路旁的腳踏車、在賣場或便利商店內順手牽羊或在學校或家中偷同學或家人金錢物品。有些少年沉迷網咖遊戲,發生竊取「天幣」或寶物案件,常有同學將學校文具用品帶回家,即使價錢便宜、數量有限的物品,也一樣會構成竊盜行為。
(二)法律上所認定的竊盜是指想據為己有或為第三人不法所有,而趁別人不知道的時候,偷偷地把他人所有的動產取走。通常沒有經別人同意而拿走別人的金錢或物品,就是犯了刑法的竊盜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普通竊盜罪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三)本件例子中,小美沒有經過小絹的同意,趁小絹不注意的時候,偷偷拿走的小絹的iphone4,已構成刑法的普通竊盜罪,後來被發現時,小美還將小絹的iphone4往樓下丟,造成小絹的iphone4損壞,本來將別人的東西故意弄壞,可以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毀損罪,但因該手機已經小美偷得並在小美手中,小美將手機弄壞的行為被認定在竊盜行為的範圍中,法律上不會再構成毀損罪,小美只成立竊盜罪。
三、試題
(一)是非題
(×)1、到學校忘了帶鉛筆,看到隔壁同學有好幾枝鉛筆,可以趁同學不在時,拿同學的鉛筆來使用。
(×)2、爸爸媽媽的錢就是我的錢,沒有告知爸爸,也可以自己拿爸爸口袋的錢去買玩具。
(O)3、在學校發現東西不見了,應該馬上告訴老師,請老師幫忙處理。
(O)4、看到同學有一隻手機很漂亮,向同學借被拒絕,一氣之下將手機摔壞,會構成毀損罪。
(O)5、把學校所有的物品偷偷帶回家不還,仍會構成竊盜罪。
(二)選擇題
(2)1、到學校福利社,將福利社裡的麵包偷偷放在口袋內離開,會構成什麼犯罪?(1)搶奪罪(2)竊盜罪(3)侵占罪。
(3)2、同學書包有餅乾,剛好自己肚子好餓,沒有經同學同意,偷偷拿一片餅乾吃,會構成什麼罪?(1)因為餅乾很便宜,不會構成犯罪(2)因為肚子餓偷東西,法律上是允許的(3)仍會構成竊盜罪。
(2)3、有一天,自己騎的腳踏車在學校不見了,應該如何處理?(1)為了趕時間,直接騎別人的腳踏車回家(2)趕快告訴老師,請老師幫忙處理(3)拿石頭敲別人的腳踏車洩恨。
(2)4、因為無聊,拿刀子割破同學的書包,會構成什麼罪?(1)傷害罪(2)毀損罪(3)不會犯罪。
(3)5、爸爸給的零用錢不夠,自己又要買喜歡的戰鬥陀螺,應該如何作?(1)反正哥哥存錢筒有很多錢,趁哥哥不在時,先將哥哥存錢筒的錢拿出來買(2)到玩具店內,趁老闆在忙的時候,偷偷將戰鬥陀螺塞在書包內(3)慢慢將零用錢省下,等存夠錢後再買。
四、教學指引
(一)問題與討論
1、小絹班上發生了什麼事?你(妳)曾經帶過貴重的東西到學校嗎?學校對於帶手機到學校有沒有做出規定(規則的制定)?對於這個規定的優缺點,你(妳)有什麼看法?
2、小美沒有經過小絹同意,就偷偷拿了iphone4手機,並想據為己有,小美要負什麼法律責任?為什麼?
3、小美經過這次的事件後,對她以後在班上的校園生活,可能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4、如果你(妳)發現有同學沒有經過他人的同意,就拿了他人的東西,你會怎麼做?如果拿別人東西的人是你(妳)的好朋友,你(妳)又會怎麼做?
(二)延伸學習
1、這則法治教育故事教材,涉及隱私、權威、正義及責任的教學。學校通常對學生攜帶手機會做出規定,是屬於校規的規定。校規及法律的規定都是屬於權威的象徵,行使權威會帶來好處,也會產生代價(壞處)。讓學生學習權威(規則)制定和目的的討論,學會分辨及訂定好規則時,將有助於依法行政及遵守法令的法治社會的建立。在此故事教學中,可以讓學生討論關於校規中對手機攜帶規定的內容,檢視是否符合公平、清楚、可行,以及規定的目的。
2、另外,遵守校規、不可以竊取別人的東西,都是屬於學生的責任(義務)。當一個人盡到責任時,會有什麼好處?沒有盡到責任時,又有什麼後果?都是值得讓學生去思考與討論。在此故事教學中,可以讓學生討論小絹和小美的責任問題。
3、小美偷竊小絹iphone4手機,怕被人發現,而把它丟棄到樓下,導致損壞。小美的行為不僅違反道德,也觸犯了法律,她的錯誤行為,除了造成了小絹財產上及精神上的損害外,同時也構成犯罪。因此,除了應該填補小絹的損害外,也必須接受法律的制裁,所以涉及到匡正正義的問題。匡正正義有修正、預防及嚇阻的目的,若讓學生從學習活動中去思辨討論,了解匡正正義的內涵,相信有助於價值澄清,並形成生活的行為準則。
4、在這裡要提醒老師們!在故事中,導師逐一檢查(搜查)每一個學生的書包,可能已經違反「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的規定,而有侵犯「隱私權」之虞。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必須在符合特定的要件下,才可以進行。關於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及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的規定,可以參照「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八及二十九點。
5、有關權威、正義、責任的概念及教學,可參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治教育向下扎根中心所出版的「民主的基礎:權威、隱私、責任、正義」(Foundations of Democracy : Authority、Privacy、 Responsibility、Justice)系列教材。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國小版)
第1類民事、商事、消費、刑法、刑訴
1-3霸凌及校園暴力事件(肢體、言語、關係、網路霸凌以及傷害、恐嚇、強制、凌虐等行為)
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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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換朋友 國小五年級的小雪,長相平凡,個性內向害羞。雖然人緣不是很差,但是在班上卻沒有要好的朋友,她很想結交幾位能談心的朋友。 小莉是班上的大姊大,班上的女同學對她都言聽計從,小雪希望透過小莉的幫忙,能结交到好朋友。有一天,小雪鼓起勇氣告訴小莉她的心願。小莉對小雪說:「我不是告訴過妳很多次了嗎!妳長得這麼『愛國』,又害羞!誰會理妳呀?」小雪聽了很傷心,正準備轉頭離開時,小莉叫住小雪說:「好啦!好啦!我幫妳啦,但有一個條件,妳要每天請我喝飲料,否則我就不理妳,也甭想要我幫妳!」小雪內心雖然有一千個不願意,但為了要交到好朋友,只好乖乖的每天請小莉喝飲料。 經過四個禮拜,小雪依然沒有交到知心的好朋友。 |
二、法律解析
(一)校園霸凌有著各種型態,例如毆打同學的肢體霸凌,以言詞威脅、辱罵同學的言語霸凌,故意孤立同學的關係霸凌等等,只要是故意以不正當的方法欺侮他人,進而侵犯他人的生理及心理都是一種霸凌,都是一種不善良而需加以檢討的行為。刑法對於部分的霸凌行為也有刑罰的規定,故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受傷,就觸犯了傷害罪。用言語恐嚇別人,讓人感覺害怕,是恐嚇罪。如果進一步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是強制罪。如果恐嚇勒索金錢,則是刑責更重的恐嚇取財罪。在教室、網路當眾或公開辱罵他人、散佈謠言,是公然侮辱或誹謗的妨害名譽罪。
(二)法律雖然規範了我們部分的生活,提供了我們最基本的生活規範,讓人們能互不侵犯的共同生活。但也不是所有的言行舉止都是由法律來規範,生活中比較會嚴重侵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常以法律加以規定,其它的則訴諸倫理道德、輿論制裁。
(三)本件大姐大小莉雖然以「不理小雪、不幫小雪交朋友」為由,要脅小雪每天請她喝飲料,但因刑法限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的事恐嚇別人,導致被恐嚇的人心裡感到害怕,才會成立恐嚇罪,而恐嚇取財罪則是恐嚇罪再加上被恐嚇的人因為害怕而交付財物。小莉威脅「不理小雪、不幫小雪交朋友」並不屬於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的範圍,所以不成立恐嚇或恐嚇取財罪。不過小莉嘲笑小雪的外型,以友情威脅小莉,仍然是校園霸凌的一種,而可以依照校規作行政處罰。
三、試題
(一)是非題:
(×)1、小莉在其它同學都可以聽到的場合,罵小雪三字經,雖然是霸凌行為,但還不至於觸犯法律。
(O)2、小雪看不起新來的同學,於是跟班上的同學講好,一群人故意不跟新同學講話,蓄意孤立小莉,這也是霸凌的一種。
(O)3、小雪為了報復小莉,在小莉的書包放了一隻假蟑螂,小莉發現後,驚慌失措跌倒撞到桌角,額頭及鼻子流血,小雪的行為觸犯過失傷害罪。
(O)4、走廊樓梯都是容易發生意外的地方,勿追逐奔跑以免發生意外。
(×)5、在同學坐下時,故意拉開椅子,只是開玩笑而已,沒有什麼關係。
(二)選擇題
(1)1、小雪、小莉吵架後,兩人大打出手,雙方都掛彩受傷,小雪、小莉有犯罪嗎?(1)兩人都犯了傷害罪(2)兩人都沒有犯罪(3)一人犯傷害罪;一人沒有犯罪。
(2)2、小莉忌妒小雪的家庭環境很好,有一次又發現小雪考試作弊,小莉於是對小雪說:「妳每天要給我50元,不然我就讓全班都知道妳作弊。」,小莉的行為觸犯了什麼罪?(1)恐嚇罪(2)恐嚇取財罪(3)沒犯罪。
(2)3、蟹老闆對章魚哥、海綿寶寶說:「你們其中最佳店員積分比較高的那個人,3月份就可以加薪。」,眼看著海綿寶寶就要贏了,章魚哥就對海綿寶寶說:「你每天至少要打翻2杯飲料、送錯3份餐點,不然我就修理派大星。」。海綿寶寶因為擔心好友派大星受傷害,所以就照章魚哥的指示。結果,章魚哥拿到較高積分,獲得加薪。但是客人也不到蟹堡王消費了。章魚哥有沒有犯罪?(1)犯恐嚇罪(2)犯強制罪(3)沒有犯罪。
(3)4、發現同學被霸凌,應該如何處理比較好?(1)當作沒看見(2)找朋友打霸凌的人(3)告訴老師、請老師出面處理。
(3)5、小莉很生氣小雪總是搶她的便當,於是就撕毀小雪的課本。小雪、小莉的行為有錯嗎?(1)沒有錯,因為小雪有錯在先(2)只有小莉錯,因為課本比便當重要(3)雙方都是不尊重他人的行為,雙方都有錯。
四、教師指引
(一)問題與討論
1、小莉針對於小雪的長相,用過很多次什麼樣的話語形容?小雪有什麼反應?小莉這種行為可能構成了哪一種校園霸凌?爲什麼?
2、小莉答應小雪的請求,願意幫助她结交朋友,但是小雪必須付出什麼樣的條件?你(妳)覺得小莉的這種行應不應該?爲什麼?
3、你(妳)曾經有被取過綽號的經驗嗎?你喜歡這個綽號嗎?當你不喜歡這個綽號時,該怎麼辦?
4、小莉要脅小雪,如果小雪每天不請她喝飲料,就不理她,這種行為可能構成哪一種校園霸凌?為什麼?你認為朋友的友誼,是需要用東西換取嗎?
(二)延伸學習
1、這則法治教育故事教材,涉及權威、正義、責任的教學。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嚴格禁止校園霸凌發生的規定,就是屬於權威的象徵。在此故事教學中,可以讓學生從尊重、避免歧視、戲弄……等,去討論爲什麼要有禁止校園霸凌的規定?
2、每個人都應該尊重他人,不應該以含有貶損的話語,對他人的外貌做描述或評價,這是每個人的責任(義務)。當一個人盡到責任時,會有什麼好處?沒有盡到責任時,又有什麼後果?都是值得讓學生去思考與討論。在此故事教學中,可以讓學生討論小莉的責任問題(討論問題1)。
3、小莉多次用「愛國」的話語形容小雪的長相,而且還要脅小雪,如果每天不請她喝飲料,就不理她。這些行為都已經構成言語上的霸凌和關係上的霸凌。小莉的行為違反了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嚴禁霸凌同學的規定,已經對小雪的身心造成傷害,所以涉及到匡正正義的問題。匡正正義有修正、預防及嚇阻的目的,若讓學生從學習活動中去思辨討論,了解匡正正義的內涵,相信有助於價值澄清,並形成生活的行為準則。
4、有關正義、責任的概念及教學,可參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治教育向下扎根中心所出版的「民主的基礎:權威、隱私、責任、正義」(Foundations of Democracy : Authority、Privacy、 Responsibility、Justice)系列教材。其次,有關防制校園霸凌的法治教育教學動畫影片,可以到教育部全球資訊網的防制校園霸凌法治教育宣導動畫專區下載。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國小版)
第1類民事、商事、消費、刑法、刑訴
1-4幫派(教唆犯罪、聚眾鬥毆、公然侮辱、妨礙公務、謊報案件)
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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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錢迷惑 林白,小學六年級,父母親離婚多年,與父親同住。由於父親晚上經常加班到很晚,所以林白常常流連網咖。小偉、大志及中平是八年級的國中生,對讀書沒興趣,經常在網咖鬼混。大志的弟弟與林白同校,常跟大志說被班上的李一欺侮,所以大志一直想替弟弟出氣。某晚,林白在網咖遇到小偉、大志及中平。小偉告訴大志給林白一點錢,讓林白去教訓李一,中平也附和說:「好辦法!但大志要躲起來,以免被認出來。」。四個人到李一上英文的補習班外面等待機會,但大志走到對街觀看。當李一走出補習班,在熙來攘往的街道上,林白叫住李一說:「你這個王八蛋!竟敢在學校欺侮同學!」,隨後就是一陣拳打腳踢,結果李一倒在地上,頭破血流,三個人立刻拔腿就跑。 |
二、法律解析
(一)出點子教唆別人犯罪,也是一種犯罪的行為。林白在網咖遇到小偉、大志及中平,小偉出點子要大志給林白一點錢,讓林白去教訓李一,而中平亦在旁附和慫恿,雖然二人沒有與林白一起出手打傷李一,但仍是觸犯刑法「教唆」傷害罪,最重可處有期徒刑三年。
(二)大志一直想教訓李一來替弟弟出氣,原本即有犯罪的意思,因而聽從小偉、中平所提意見,出錢讓林白去教訓李一,雖在林白出面教訓李一而將他打傷時,刻意走到對街觀看而躲起來,但仍是共同正犯的行為,與林白都需依刑法傷害罪處罰,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
(三)林白只因貪圖大志所給的一點錢,在熙來攘往的街道上叫住李一後,口出:「你這個王八蛋!」的罵人行為,是觸犯可判處罰金的刑法公然侮辱罪。另為教訓李一而對他拳打腳踢,造成李一頭破血流的受傷結果,是觸犯刑法傷害罪,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如果李一依法提出告訴,就會被追究傷害罪、公然侮辱罪之刑事責任。
(四)有關侵害他人權利者,如公然侮辱、傷害等,除需負刑責接受裁判外,仍需負賠償被害人損害的義務。林白是未滿12歲的兒童,大志、小偉、中平都是未滿18歲的少年,家長容任他們流連網咖,在外遊蕩,以致滋事觸法,顯然未盡管教責任。因林白等四人尚未成年,對於李一的損害,家長需與林白等人連帶負責賠償,除賠償醫藥費外,可能還需賠償對方的精神損失。
三、試題
(一)是非題
(O)1、在校園內或街道上,因生氣而隨便罵同學或他人『笨蛋』、『王八蛋』等難聽的話,是犯了公然侮辱罪。
(×)2、小偉與中平慫恿大志給錢而叫林白出面教訓李一,自己並沒有共同出手打傷李一,只是在旁觀看,所以不構成犯罪。
(O)3、同學告訴我他被別人欺侮時,我應該建議他回家告訴父母或
(O)4、打架滋事而傷害同學或別人,自己雖然未成年,仍然可能有刑事責任,更會讓父母負民事連帶賠償的法律責任。
(×)5、在網咖認識的好友與人發生衝突,邀我一起去「談判」,為了講義氣,我應該義不容辭的跟去助勢。
(二)選擇題
(2)1、受到同學或校外人士欺侮而權益受侵害時,應該採取何種對策:(1)先將法律規範放一旁,找兄長或朋友採取報復方法(2)告訴師長或向警察請求保護與處理(3)怨天尤人,忍受壞運氣。
(3)2、大志想教訓李一來替弟弟出氣,因而找林白商量,並出錢買通林白打傷李一,自己則躲在一旁而未出面,請問大志的責任是:(1)沒有犯罪(2)只要負責賠償(3)要共同負傷害的刑責,也要賠償。
(3)3、林白貪圖大志所給的一點錢,受指使而把李一打得頭破血流,並公然罵李一:「王八蛋!」,林白犯什麼罪:(1)傷害罪(2)公然侮辱罪(3)傷害罪和公然侮辱罪。
(3)4、小偉唆使大志出錢找林白教訓李一而將他打傷,小偉的責任為何:(1)小偉只是出點子又沒有出手打人,不算犯罪(2)打人是小偉出的主意,所以要分攤一部分的醫藥賠償費用,但沒有刑責(3)小偉教唆他人犯傷害罪,所以應該依傷害罪處罰,而且要共負損害賠償責任。
(2)5、林白流連網咖,把父親所給的生活費花光了,怕被父親責罵,而向父親謊稱在路上遭搶,父親因而帶林白向警察報案,請問林白的責任是:(1)只是說謊,沒有犯罪(2)可能犯了誣告罪(3)只要向警察道歉就沒事。
四、教學指引
(一)問題與討論
1、林白晚上常到哪裡去玩?他和小偉、大志及中平應不應該去那個場所?去了,可能會有什麼後果?如果你是林白,晚上會怎樣安排時間?
2、如果你看見同學去網咖玩,你應該怎麼做?爲什麼?如果是你的好朋友去網咖玩,你應該怎麼做?爲什麼?
3、林白、小偉、大志和中平,對李一做了什麼事?他們要負什麼法律責任?爲什麼?
4、你覺得李一對發生這樣的事件,要不要負一點責任?爲什麼?
5、李一在學校經常欺侮大志的弟弟,他的行為可能已經構成了哪一種校園霸凌?為什麼?
6、如果你是大志的弟弟,在學校經常被李一欺侮,你要怎麼做比較好?爲什麼?
(二)延伸學習:
1、這則法治教育故事教材,涉及權威、正義及責任的教學。政府及學校都禁止未滿十八歲的學生進入網咖遊玩,甚至政府還會對網咖設置地點與學校的距離做出規範。在此則故事教學中,可以讓學生討論政府及學校爲什麼要做這些規定。
2、另外,遵守校規不可以到網咖遊玩,不應該傷害別人的身體,這些都是屬於學生的責任(義務)。如今,林白、小偉、大志和中平他們都沒有盡到責任,後果是什麼?如果他們當時盡到責任時,又會產生什麼結果?這些可以在課堂上,引導學生進行思考與討論。
3、林白、小偉、大志和中平違反校規,經常出入網咖,又结夥去毆打李一,造成李一頭破血流。四個人不僅要對李一的醫藥費負責,還要賠償精神損失,而他們的行為也構成犯罪,所以涉及到匡正正義的問題。匡正正義有修正、預防及嚇阻的目的,若讓學生從學習活動中去思辨討論,了解匡正正義的內涵,相信有助於價值澄清,並形成生活的行為準則。
4、有關權威、正義、責任的概念及教學,可參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治教育向下扎根中心所出版的「民主的基礎:權威、隱私、責任、正義」(Foundations of Democracy : Authority、Privacy、 Responsibility、Justice)系列教材。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國小版)
第2類行政、選舉、交通、家暴、勞動、性別主流、人權、兒少
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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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小事的警察伯伯 小樂覺得很奇怪,「爸爸回家的時候為什麼不開心呢?」昨天晚上去喝喜酒,大家都很開心啊!只不過回家時被警察伯伯攔下來,然後爸爸就開始很不爽,一直碎碎念:「倒楣,才不過喝一小杯。」為什麼喝喜酒不能喝酒呢?為什麼處罰呢?爸爸會怎樣被處罰呢? 今天早上來上學,媽媽也被校門口的警察伯伯說了一大堆的:「騎機車帶小孩上學也要戴安全帽、小孩也要買安全帽、一台機車不能載三個小孩等之類的…」媽媽認為不重要的事,警察都認為好重要耶!為什麼有這麼多的不可以?媽媽真的做錯了嗎? 好多的不可以?好多的為什麼?警察為什麼不去捉壞人呢?只管這些小事?搞得爸爸媽媽都超級不爽,我們都跟著遭殃了。 |
二、法律解析
(一)爸爸喝酒駕車部份
1、喝喜酒時為了祝福新郎新娘,開開心心地喝酒當然是人之常情,但是如果喝喜酒後有開車的必要時,法律會考慮到喝酒會使人的反應與判斷力降低,甚至會有過份自信,而產生危險駕駛的的情況,如果此時開車上路,不但對駕駛人本身,甚至也很有可能會對其他人的人身與財產安全造成損害。所以法律為了警惕大家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遺憾,也為了讓大家都能有安全的交通環境,才會對酒後駕車加以處罰。
2、小樂的爸爸酒後駕車,如被警察伯伯酒測發現呼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就會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除被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鍰之外,爸爸的汽車會被移置保管,駕駛執照也會被吊扣一年。如果爸爸酒測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就會觸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有可能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金。如果又造成其他人重傷甚至死亡,除了處罰更重之外,也要另外負民事上的賠償責任。所以酒後駕車可以說是一種損人又不利己的行為。
(二)媽媽戴安全帽部份
1、很多機車騎士或乘客往往因為沒有戴安全帽,而於出車禍時不但造成自己頭部的嚴重傷害,也有可能因為需要極高的醫療費用與長時間的照顧,而使家人陷入經濟與精神上不安的狀況。所以法律認為有必要規定機車騎士及乘客戴安全帽,不但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安全,也是為了減輕家人不必要的煩惱。另外,因為機車在設計上本來就沒有很大的乘坐空間,如果一次附載很多人,不但不容易控制機車的行駛,也會對騎士、附載的乘客與路上的人車安全造成危險,所以法律當然要對附載的人數予以限制。
2、小樂的媽媽與機車後座的小孩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都要戴安全帽,否則媽媽會被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下罰鍰。另外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機車僅能附載一人,所以小樂的媽媽要是一次載了三個小孩,就是違反了規定,會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處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3、很多人以為喝酒開車、騎機車不戴安全帽,及騎機車載很多小孩上學都只是小事,但是道路交通除了自己會受到傷害之外,往往也會關係到其他人的生命與身體安全,所以警察伯伯會管這些事,不但是為了小樂一家人的安全,也是為了其他人的安全著想,這都不算是小事,而是非常重要的事喔。
(三)警察的權力
1、我們生活在社會中最重要的就是能自由自在地生活,而法律也就是為了保障這種自由而存在。但是我們必須與社會中的其他人生活在一起,我們基於個人自由所表現的一言一行往往都會與其他人有關,甚至影響其他人的自由。這時候法律便會在保障我們的個人自由之外,也要求我們要尊重其他人的自由,假設我們行使自己的自由卻對其他人有不好的影響,法律便會限制我們的自由,要求我們必須尊重其他人的自由。
2、例如爸爸喝酒是個人的自由,警察伯伯不會加以限制。但如果爸爸喝酒後要開車上路,雖然這也是爸爸的自由,但是酒後駕車有非常高的可能會對其他人的生命身體造成傷害,法律要是不加以限制,會使得大家都害怕滿街都是酒醉駕車,而不能自由自在地安心使用馬路,這個時候警察伯伯就要出來取締爸爸,這是為了保障大家的自由。
3、所以警察伯伯不是多管閒事,只要我們能夠尊重其他人的自由,警察伯伯就不會管我們,只有在我們侵犯到他人的自由時,警察伯伯才會來管我們喔。
三、試題
(一)是非題
(×)1、為了方便,可以一家三口坐一部機車去旅遊。
(×)2、乘坐媽媽駕駛的機車去上學,因為不是駕駛人,可以不用戴安全帽。
(×)3、我的駕駛技術高超,所以喝酒後一樣可以開車。
(O)4、酒後駕車除了會傷害自己,也可能傷害別人,所以喝酒後絕對不要開車上路。
(×)5、乘坐媽媽駕駛的機車上學,為了舒適,可以側坐。
(二)選擇題
(2)1、酒後駕車,可能會觸犯刑法:(1)妨害自由罪(2)不能安全駕駛罪(3)妨害公務罪。
(1)2、小孩未戴安全帽乘坐媽媽駕駛的機車上學,此時應處罰:(1)媽媽(2)小孩(3)媽媽與小孩都要處罰。
(1)3、機車後座最多只能附載:(1)一人(2)二人(3)沒有限制,擠得下就可以。
(3)4、法律禁止酒後駕車,是因為:(1)要禁止大家喝酒(2)避免駕駛人的汽車受到損毀(3)為了要保障駕駛人、乘客與其他用路人車的安全。
(3)5、酒後駕車撞傷行人(1)只要依民法賠償即可(2)只有觸犯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而已(3)不但觸犯刑法,還要依民法負賠償責任。
四、教學指引
(一)自由權的保障
1、臺灣是受憲法保障的國家,強調人人生而平等自由,所以基本上每個人都享有不受拘束的自由權。可以做自己喜歡的事、和喜歡的人交朋友、享有小小的私人秘密,這都是自由權保護的種類。
2、但是,在人這麼多、互動這麼頻繁的社會,自由權如果沒有限制,很容易產生兩種情形:
(1)每個人都只強調自己的自由,到底誰的自由應該優先被保護?這樣很容易發生衝突和爭執,發生以暴力侵犯他人自由的情形,甚而危害公共秩序的情形,容易造成無辜的人受害。
(2)每個人都強調自由,那發生危難的時候又認為政府應該給與協助,增加後續處理的社會成本。
3、所以,案例中小樂的爸爸有開心喝喜酒的自由,媽媽也有不戴安全帽或機車三貼的自由,但爸爸酒後開車可能因控制力降低,有危及他人的可能;媽媽騎機車若不戴安全帽可能在發生危險時喪失自我保護能力,小朋友沒戴安全帽也可能發生危險。所以政府基於保障多數人的共同利益,會以法律限制自由權的界線,讓每個人都能開心的享受自由權。
(二)想想看說說看
1、你覺得有哪些行為是你享有的自由權(可透過繪本介紹世界人權宣言)?
2、這些自由的行為在甚麼情況下會被限制?
3、限制你的自由的人可能是誰?你接受嗎?
4、你覺得政府規定「酒後不得駕車」或「騎車要戴安全帽」合理嗎?
(三)你可以做甚麼
1、如果你是故事中的小樂,在喝喜酒的時候,你可以怎麼做,避免爸爸因為酒駕被臨檢而受處罰?
2、放學後,可以如何和媽媽溝通,解決上學與戴安全帽的問題呢?
3、查查看政府還有哪些交通法規?你覺得這樣的規定合理嗎?
4、如果你是警察,你會怎麼勸導大家呢?
5、動動你的小腦筋,分享可用的妙點子。
(四)參考資料
1、世界人權宣言繪本-聯經出版社。
2、內政部警政署網站。
3、司法院網站。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國小版)
第2類行政、選舉、交通、家暴、勞動、性別主流、人權、兒少
2-2反賄選(公民社會責任、民主法治觀念、買、賣票法律責任)
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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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風雲 又到了選舉模範生的時節,這是個人的榮譽,但也是紛爭的源頭。六年一班的同學一聽到老師要利用明天的綜合活動課選舉模範生,同學們不禁竊竊私語了起來。 小花說:反正老師都是看成績的,每次都是第一名的章小銘當選,有甚麼好選的。 大駿也說:用成績當標準很好啊,成績好表示那個人用功認真又有頭腦。所以班上成績最差的小花和阿智應該不能投票吧,那麼笨怎麼投票? 小方則反駁:模範生應該要品學兼優的吧!而且每個人都可以表達意見才對。怎麼可以說「笨的人不能投票」? 阿勇則暗地裡放話:明天一定要把票投給我,否則我就讓你好看。 錢小可則公開的說:投票給我,只要我當選一定請大家喝思樂冰。 小葉則說:女生比較乖巧又聽話,比較適合當模範生? |
二、法律解析
(一)民主與法治是國家進步的指標,而選舉則是實踐民主的最佳方式,因為公正、公平、公開的選舉,才能保障民主的真諦。學校舉辦模範生選舉,雖然不屬於公職人員選舉的範疇,但由同學自己投票選出品學兼優又能熱心公益者當模範生,卻是實踐民主的好方法。
(二)既然老師是要用選舉方式推選模範生,當然是要由獲得最高票者擔任六年一班的模範生,而不是以成績好壞來決定人選。小
(三)選舉應以平等方法行之,也就是不分賢愚,每個人都有相同的投票權。大駿主張成績最差的小花和阿智不能投票,違背了選舉的平等原則。而小方反駁大駿的看法,認為選舉品學兼優的同學當模範生,每個人都可以表達意見,這是正確的想法。另外,小葉認為女生比較適合當模範生,也是違反男女平等的權利原則。
(四)以暴力和金錢介入選舉,會影響選舉的公正及公平性。阿勇放話脅迫同學一定要投票給他,以及錢小可用請喝思樂冰方式向同學賄選,都是不對的行為;如果是在政府舉辦的各項公職人員選舉,這些是屬於選舉犯罪的行為,阿勇是觸犯刑法妨害投票自由罪,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而錢小可是觸犯賄選罪,最重可處十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刑責相當重。
(五)選舉模範生雖然不屬於公職人員選舉,但阿勇放話脅迫同學「一定要把票投給我,否則我就讓你好看」,如果因此而使同學心生畏懼,那麼阿勇的行為還是會觸犯刑法恐嚇罪,是屬於犯罪的行為。
(六)
三、試題
(一)是非題
(×)1、模範生選舉紛爭多又麻煩,還是由老師直接指定比較省事。
(O)2、公平、公正、公開的選舉,是實踐民主的最佳方式。
(×)3、成績不好及頭腦不夠聰明的人,因為判斷力比較差,不適合參與投票選舉。
(×)4、模範生是一個榮譽,選上可以增加個人的光彩,所以錢小可用請喝思樂冰方式向同學拉票,是個好方法。
(O)5、用暴力和金錢介入選舉,都會影響選舉的公平及公正性。
(二)選擇題
(3)1、如果學校舉辦自治市長選舉,怎樣才能選出最適當的自治市長?(1)選拉票最賣力的同學(2)選自己班上推出的代表(3)選政見最實在的同學。
(2)2、阿勇長大成人後,參選當地村長,又以相同方法,向有投票權的村民放話:明天一定要把票投給我,否則我就讓你好看。請問阿勇的責任是:(1)觸犯賄選罪(2)觸犯妨害投票自由罪(3)沒有犯罪。
(3)3、如果發現錢小可用請喝思樂冰方式向班上同學拉票,應該如何處理才正確?(1)如果報告老師,會害錢小可被處罰,假裝不知道有這件事(2)趁機要求錢小可請喝思樂冰(3)為了維持模範生選舉的公平及公正性,應該報請老師處理。
(2)4、錢小可長大後,參選當地縣議員,花錢向選民買票。請問錢小可的責任是:(1)只要沒被抓到就沒事(2)觸犯賄選罪,最重可能被判十年有期徒刑(3)只是道德上有瑕疵而已。
(3)5、六年一班選舉模範生,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阿勇品性不好,不能投票(2)女生比較乖巧又聽話,只有女生能被選為模範生(3)不分成績好壞,也不管聰明與否,全班的同學都能參與投票選舉。
四、教學指引
(一)平等權的保障:臺灣是受憲法保障的國家,平等權是一切權力的基礎,即「不分性別、種族、宗教、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以基本上,法律保障每個人都享有「相同的機會去證明能力的權利」。因此,每位小朋友不分貧富都可以在學區附近就學,當然也有相同的機會成為模範生代表,也可以享受相同的投票權。除非你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否則沒有人可以用令人不舒服的分類標準來限制你行使權利。
(二)參政權
1、憲法所保障的參政權沒有身分的差別,但有年齡的限制,將20歲視為心智成熟度的界線,所以過了20歲才能擁有參政權。
2、參政權的基礎就是選舉行為,每個人都可以在法律規範內去投票,這是國民表達對公共事務的個人意見,也是影響社會的第一步,所以成為候選人和去投票都是參與社會的合理行為,不應被排斥。
3、投票的時候有許多規定就是為了保護每個人能不被左右,無所畏懼的表達自主意見,所以有「保守秘密」的必要措施。這樣就沒有人可以知道投票的內容,也不會被暴力或金錢影響。
(三)老師可以怎麼做:選舉模範生是展現導師公正性的最佳方式,秉持機會平等的態度,讓每個學生有完全的表達權,學習民主的程序與態度。
1、可以帶領班級討論模範生的標準。
2、讓學生推舉合適的候選人(附帶說明候選人為何能成為班級模範生,是否能符合模範生標準)。
3、說明選舉過程的重要原則:平等原則與秘密原則。
4、製作選票、安排安全的投票環境,讓學生能直接投票。
5、公開開票、計票與公告當選人。
6、安撫落選者的情緒,雙方展現民主風度。
7、說明選舉過程中重要的民主價值。
(四)想想看說說看
1、你覺得哪些標準適合成為模範生的標準?
2、訪談一下,有哪些規定來保障無恐懼的投票安全感?
3、調查一下,法律上對於投票權有怎樣的限制規定?
4、討論一下,你看到了哪些平等與不平等的生活實例?
(五)參考資料
1、世界人權宣言繪本-聯經出版社。
2、自由之路繪本-道聲出版社。
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4、刑法。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國小版)
第2類行政、選舉、交通、家暴、勞動、性別主流、人權、兒少
2-3校園性騷擾(肢體、言語等)及性侵害(強制猥褻、妨害性自主)、師生戀、兩小無猜
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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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尊重我的身體 咪咪最近很不喜歡去上學,媽媽覺得很奇怪,咪咪本來是很熱愛學習的小孩子,怎麼五年級重新分班之後,就常常吵著肚子痛、頭痛的問題。 導師這樣說:咪咪在學校很乖耶。下課也是乖乖的坐在位置上看書。勸她出去走走,她都不願意呢!媽媽問不出所以然,只好向輔導老師求助。 輔導老師私下問咪咪,咪咪稍微透露了想法:班上有些男同學很喜歡掀女生的裙子,而且還喜歡對女生的身材加以分類討論,甚至還會有偷摸的情形發生。因為咪咪常是被捉弄的對象,所以她開始不喜歡上學。 經過觀察和詢問其他同學,證實班上有某些男生會針對女生的身材取綽號、甚至會在女生經過時,故意做出掀裙子、摸胸部的假動作。帶頭的阿勇還會利用電子郵件傳送網路上的色情圖片給其他同學共同觀賞。 阿勇等一票男生覺得這樣做有甚麼關係呢?又沒有真的摸到,開開玩笑也不行喔!利用網路傳送圖片也不行嗎?大家不都這樣做嗎? |
二、法律解析
(一)有些男生跟女生說話時,喜歡用一種開玩笑或嘲弄的態度,例如嘲笑對方的身材、掀衣服或拉裙子等等,雖然男生對此常常不以為意,但只要讓對方感覺到被冒犯,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行為,不能不小心謹慎。
(二)性騷擾的行為態樣,除了肢體的實際動作外,也包括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等都包括在內,只要是違反他人的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且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都可認為是「性騷擾」,而得依據法律加以處罰。
(三)本案例中,咪咪班上的男同學掀女生的裙子、針對女生的身材取綽號捉弄、偷摸、在女生經過時,故意做出掀裙子、摸胸部的動作,都是違反他人意願,做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語或動作,而且明顯已經讓咪咪感到冒犯,都是屬於「性騷擾」的行為。
三、試題
(一)是非題
(×)1、阿勇總是喜歡在班上同學面前叫咪咪「巨乳妹」,但是因為阿勇只是嘴巴說說,並沒有什麼動作,所以不算性騷擾。
(O)2、阿勇故意拿色情漫畫給咪咪看,讓咪咪覺得很噁心,這也是一種性騷擾。
(×)3、阿勇喜歡開咪咪的玩笑,每次咪咪經過,就突然掀她的裙子,每次都讓咪咪嚇得尖叫,阿勇認為自己只是開玩笑,所以不算性騷擾。
(×)4、阿勇認為花型男長得像女生,很膽小又愛打扮,看他很不順眼,所以每次花型男走過去,就嘲笑他說:「娘娘腔,沒LP!」,花型男無力反駁,只能暗地掉眼淚。同學說因為阿勇和花型男是同性,所以阿勇的行為也不算是性騷擾。
(O)5、根據性騷擾防治法,學校有義務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在知道有性騷擾的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二)選擇題
依據下列提示條文,回答1-3題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2)1、捷運之狼利用車廂內人潮擁擠時,趁機摸女乘客臀部後,立即將手移開。那麼要如何處罰他呢?(1)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行政罰鍰(2)由法院判處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3)不用處罰。
(2)2、怪叔叔常常躲在暗處,趁女學生走過去的時候,突然衝出來抱住女學生,親吻女學生的臉頰後,馬上逃離現場。應該如何處罰?(1)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行政罰鍰(2)由法院判處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3)不用處罰。
(1)3、使用言語對別人性騷擾,會有怎樣的法律效果?(1)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行政罰鍰(2)由法院判處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3)不用處罰。
(3)4、對別人性騷擾,可能會有那些責任?(1)可能會被關進監獄或罰錢(2)可能要賠償被害人的損失(3)以上皆是。
(3)5、如果在學校遭遇性騷擾,應該要怎麼辦?(1)自認倒楣,隱忍不說(2)找人痛毆加害人(3)告訴老師,請求協助。
四、教學指引
(一)平等權的保障
1、臺灣是受憲法保障的國家,平等權是一切權力的基礎,即「不分性別、種族、宗教、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以基本上,法律保障每個人都享有「相同的機會去證明能力的權利」。
2、生理性別是不能選擇的,社會性向則是後天學習的表現,所以對性向的歧視是文化的學習,所以從平等權的教育,根本去除文化中歧視的言詞和行為。任何以性別差別為歧視性的言語,或引人不舒服的行為,都違反平等權的保障,所以當你感覺不舒服時,都應該立即向對方「大聲說不」,且告知老師或家長協助處理,既可幫助被欺負的同學,又可抑制偏差言語與行為的再度發生。
(二)身體自主權
1、憲法特別強調「人身自由權」,即任何人都享有對「自己身體的絕對自主權」,任何人不可對他人身體進行傷害、拘禁或不當觸摸,所以每個人都應該學著尊重自己的身體自主權,只要感受到令人不舒服的言語或行為,要即刻且嚴正的拒絕(將不舒服的感覺明確的說出來),同時避免再接觸的機會、或主動通報有責單位(導師、輔導處、家長)一同協助處理。
2、身體界線是個人不同的感覺,也是自我防衛機制的表現,對於親密、有信任感的人,警戒降低、距離會縮短,對於陌生人的靠近,身體警戒會提升、距離會增加。所以明白的將不舒服的感覺說出來並不會影響同學的感情,反而讓對方更明白彼此的差異和界限,更能和平相處。
3、要明確嚴正的「大聲說不」在我們的社會文化中是不容易的,所以建議導師們可利用班會課、或與綜合活動課結合,讓學生透過演練活動來練習,最後才能形成快速的正確反應,形成自救的態度。
(三)性向自主權
1、DNA決定了性別,家庭的養育過程和學校媒體等主流價值則影響了態度和性向,隨著社會開放、推廣價值多元,每個人(包括老師、家長和學生)都應該尊重每個人對性向表現的選擇權,在體制上、言詞上、行為上,都應去除性別刻板印象,秉持「以能力為導向」的基礎,接受每個人多元的表現。
2、因此,不能去取笑同學的外在性向,也不能在日常活動中以性別為相互取笑的主題,更不應有碰觸的行為。
(四)老師可以怎麼做:性別問題是文化內涵的外在展現,所以性騷擾的事件只是文化學習的結果,孩子的用語與行為多是模仿成人的結果,所以學習平等尊重、練習拒絕的勇氣,秉持機會平等的態度,讓每個學生有完全的表達權,是教育環境應積極實現的目標。
1、可以帶領班級討論性別與性向的定義。
2、透過繪本讓學生討論性向的類型(如討論葉永誌事件)。
3、建立以能力為導向的概念。
4、利用活動讓學生練習身體界限與正確應對模式。
5、分享通報的系統,建置安全的通報環境。
6、增進性別平等的輔導知能。
(五)想想看說說看:
1、你覺得哪些標準是社會中專屬於性別的形容詞?
2、訪談一下,有哪些形容詞會讓人產生不舒服的感覺?
3、調查一下,法律上對於性騷擾有哪些相關規定?
4、討論一下,你看到了哪些性騷擾的實例?
5、動動小腦筋,如果你是咪咪或咪咪的同學,你會怎麼做?
(六)參考資料
1、世界人權宣言繪本-聯經出版社。
2、頑皮公主與灰王子的圖書繪本。
3、性別平等教育法。
4、性騷擾防治法。
5、性侵害防治法。
6、葉永誌事件相關報導。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國小版)
第2類行政、選舉、交通、家暴、勞動、性別主流、人權、兒少
2-4家暴(家庭暴力防治法)、兒少法相關事件(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菸害防治法)
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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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救亮亮大作戰 亮亮最近遇到了困擾:爸媽要離婚了。他面臨「要選哪一邊?」每天都被爸媽不停的逼問,亮亮都快瘋了。 好不容易,經過法院的判決:亮亮可以跟著媽媽生活,假日也可以看到爸爸。 最近,導師發現「亮亮變得很沉悶、有時很暴力、有時默默的掉淚,功課一落千丈」。打電話很難連絡到媽媽,連絡到了媽媽卻說:亮亮很乖,回家就在房間做功課,除了吃飯很少看到他。 亮亮的好朋友偷偷在連絡本上寫著:「亮亮好可憐,和媽媽寄住舅舅家,媽媽工作都很晚才回家,亮亮要幫忙做好多家事。洗衣服、晾衣服、洗碗、幫表弟表妹洗澡…,根本沒時間做功課。還要挨舅舅或舅媽的打罵,老師快你救救亮亮吧!不能說是我說的喔!」 導師決定進行搶救亮亮大作戰。 |
二、法律解析
(一)有時爸爸和媽媽因為各種原因,沒辦法在一起,亮亮必須選擇跟爸爸或媽媽住,這就是「親權」(子女照護義務歸屬)的問題。「親權」(子女照護義務歸屬)要給誰?爸爸和媽媽可以商量決定,也可以聲請法院判決。
(二)不論是商量決定或法院判決,都要選擇對小孩最好的方式,而且要尊重小孩的意願。雖然爸媽分開了,但是小孩的「親權」(子女照護義務歸屬)其實也可以由爸媽一起負擔,也就是說他們還是可以一起扶養、疼愛亮亮。不過,這個例子,法官是把「親權」(子女照護義務歸屬)判給媽媽,而爸爸則是假日可以陪亮亮玩。
(三)被家人虐待的小孩,常會沒自信、不快樂,容易生氣,甚至會打、罵同學。被虐待的小孩很孤單、害怕講出來會被笑或是被家人打得更慘。所以,常常不願意說出來,要靠細心、有愛心的同學或老師發現,並且幫助他們!
(四)亮亮住舅舅家,有做不完的家事,舅舅、舅媽還會打罵,幸好亮亮的好朋友發現,並且告訴老師。老師或同學可以打「113」兒童保護專線電話,通知社會局的社工阿姨、叔叔幫忙。
(五)社會局接到老師或同學的通報,為避免通報人可能遭遇的麻煩,對通報人身份會保密。社工阿姨、叔叔會找警察伯伯一起保護亮亮,可以向法聲請保護令,命令舅舅、舅媽不可以再虐待亮亮,有必要也會幫亮亮跟媽媽暫時找地方住,並會跟學校老師或其他人輔導亮亮,使亮亮早日離開這些不快樂。
(六)參考法律: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
三、試題
(一)是非題
(O)1、如果爸媽真的要離婚,「親權」(子女照護義務歸屬)問題應該考慮「兒童的最佳利益」,爸、媽或法官也要尊重我個人的意願。
(×)2、同學被家人虐待,是他們家的事,我們不可以去管,也不需要告訴學校老師。
(O)3、我們的身體是屬於我們自己的,別人不可傷害我們的身體,即使父母或老師也不可以任意傷害我們。
(O)4、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保護兒童跟少年的權益。
(×)5、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跟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規定,只會處罰虐待小孩的父母,不會幫忙父母改掉他們的壞習慣。
(二)選擇題
(2)1、兒童是指未滿幾歲的人?(1)7歲(2)12歲(3)18歲。
(3)2、自己或同學被家人虐待,誰可以發保護令來保護我們?(1)老師(2)警察(3)法官。
(1)3、發現同學常常被父母打,打113電話後,社工、警察跟法官會來保護我們,是依照下列哪一種法律規定?(1)兒童及少年福利法(2)刑法(3)民法。
(1)4、爸爸、媽媽要離婚,法官決定小孩「親權」「子女照護義務歸屬」給誰,會特別考慮誰的最佳利益?(1)兒童的最佳利益(2)爸爸的最佳利益(3)媽媽的最佳利益。
(2)5、小孩長大以後,如果虐待父母,父母可不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1)不可以,因為父母是大人了(2)可以,因為只要家人間的虐待,被害人都可以聲請(3)不知道。
四、教學指引
(一)離婚不是孩子的錯
1、臺灣是受憲法保障的國家,婚姻關係是年滿20歲成年人的自由選擇權,結婚和離婚都是爸爸和媽媽的自由選擇。兩個人相愛、相戀到結婚,組成家庭,不同家庭背景的兩個人一起生活,有時會遇到很多意見相左的衝突,需要個性上的磨合,對父母來說也是艱困的學習過程。俗諺說「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就是指家庭成員間總有許多意見不合的情形,但也因為相愛所以相忍,甚至會積極尋找解決方式,大部份家庭也都在吵吵鬧鬧中繼續「雖不滿意但仍可和樂」的生活。
2、但是有些父母真的沒辦法在個性或觀念上相互容忍,為了中斷長期的爭執和不愉快,所以不得已決定「離婚」,這都是爸爸媽媽的自由決定,應該尊重。但請記住:離婚的結果絕對不是小朋友的錯誤,小朋友不需要為這樣的選擇承擔自我處罰的後果,只能平心靜氣的去接受家庭型態的改變,調整自己的心態,適應新的生活模式,而且要記住單親家庭的孩子還是有人愛的。
3、因為現代社會的每個人都強調自由選擇權,自主意識抬頭,所以家庭的型態也更多元,離婚之後的單親家庭、再婚之後的繼親家庭、為了生計的隔代教養家庭,都是一種必然的存在,所以對於不同型態的家庭模式應給予尊重。
4、因此,臺灣的法律不會因為家中有待照顧的兒童與青少年而拒絕父母的離婚或再婚選擇,但為了保障青少年的身心發展,可基於兒童與青少年的「最大利益」來指定「親權」(子女照護義務歸屬),讓無辜的小孩能有安心成長的安全環境。
(二)家庭暴力的通報義務與秘密原則
1、家庭是以長期共同居住為目的(包含無血緣之同居者)之情感團體,組成成員多有血緣關係,共享親密情感的凝聚力與支持力,是最後的避風港。但也因為這樣,親密的人給的傷害更重、更長期、更不為人知,所謂「家庭會傷人」即是如此。所以政府制定了家庭暴力防治法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保護在家庭中容易受害且不知求救方式的弱勢者。
2、家庭中所謂的弱勢者指的是經濟實力上、體能上、控制力上相較於其他家庭成員為弱者,所以小孩、老人、沒經濟支撐的婦女,都容易成為互動中的弱勢。相對的因為「恐懼」離開家庭會嚴重影響生存,或在意社會觀感(法不入家門),或害怕家庭破裂,弱勢者不敢主動求救,甚而長期受虐,影響身體與心理的健康發展。
3、隨著社會進步,對於家庭的概念有巨大的改變,兒童及少年不再是父母的財產,成為國家保護的主體,所以家庭暴力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相繼產生。家庭成員在肢體與言語上應彼此尊重達到彼此照顧撫慰的家庭功能,讓小朋友活得健康安全有尊嚴,開心成長,所以法律要求第三者(鄰居、學校、醫院)有通報的義務,而且整個調查流程都是秘密進行,既保護了當事人的隱私權,又能安全的安置受家暴者。輕微者會由政府協助受害者就醫和心理輔導,並強制加害者透過課程改善行為,嚴重者甚至可以透過法院限制親權行使,讓受害者透過保護令得到安全感,甚至可以對加害者處以刑責。無論如何,都是透過對弱勢者的保護,讓家庭可以成為親密的情感連結的避風港。
(三)老師可以怎麼做:接納多元的家庭型態,去除偏見與歧視的照顧每一位學生,使學生能安心穩定的求學與成長。協助學生了解家庭暴力的可能型態,有通報的勇氣,營造安全穩定的環境。
1、帶領班級討論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相關規定。
2、討論對於家庭暴力案例的通報流程與處遇。
3、讓孩子知道不論如何,自己都有人愛、被照顧。
4、討論父母的管教權與家庭暴力的界線。
(四)想想看說說看:
1、你覺得哪些行為是父母可以行使的管教權?
2、調查一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對於小朋友的保護有哪些?
3、調查一下,家暴防治通報流程該如何進行?
4、討論一下,哪些是你認為家庭暴力的行為或話語?
(五)參考資料
1、世界人權宣言繪本-聯經出版社。
2、遇見靈熊,小魯出版社。
3、兒童與少年福利法。
4、家庭暴力防治法。
5、內政部家暴防治網。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國小版)
第3類毒品、著作權、預防被害
3-1毒品、藥物濫用(辨識毒品與吸毒者特徵、毒品相關刑責、預防拒絕之道)
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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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又是你? 凌晨,大雄悄悄的進房間,吵醒了小明。「哥,生日派對怎麼樣?」「很high啊!別墅裡都是死黨,帥哥靚女、唱歌跳舞、哈菸喝酒,美媚個個正點,我也把了幾個…」;「ㄏ啊!真的哦,你把她們怎樣了?」「噓,小鬼頭別大驚小怪,親親嘴抱抱而已啦!」「真的喔,感覺如何?下次帶我去!」,「好啦,你快快長大…」清晨,一陣敲門聲,三位警察進入客廳,爸媽一看:「怎麼又是你?」帶隊的張警官見到哥哥,二人異口同聲「怎麼又是你?」,哥哥還大聲說:「拉K又不犯法!」小明醒來時,爸爸和哥哥,已經被帶去警局了。媽媽喃喃自語:「怎麼辦?吸安又拉K,墾丁春吶被抓,福隆音樂祭也被抓:小明,千萬別學哥哥…」「哥哥該不會像大炳吧?…」 |
二、法律解析
(一)一般俗稱的「拉K」係指吸用K他命,近來吸食人數增加,因K他命屬第三級毒品,一般人以為施用K他命不違法,所以K他命毒品有濫用情形,加上K他命毒品價格較便宜,一般取得較容易,很快在校園流行。
(二)使用K他命可能造成使用的人有幻覺、感官怪異,記憶力喪失,出現急性精神疾病症狀,若長期或過量施用,副作用可能導致中樞神經方面心血管疾病、腸胃道疾病,嚴重導致心跳過速、抑制呼吸,最後可能發生猝死的現象,因此絕對不能使用。
(三)現行法律已將持有第三級毒品K他命,如果超過二十公克以上,仍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罰金的刑罰;如果單純持有第三級毒品K他命未達二十公克者,與施用第三級毒品K他命的責任相同,要課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因此現行法對於拉K行為已經有處罰。
(四)上面的例子,小明的爸爸和哥哥因為拉K被警察帶走,如果小明的爸爸或哥哥身上的K他命重量超過二十公克時,會被法院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同時科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小明的爸爸或哥哥只是單純拉K,他們會被課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參考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1-1條)。
三、試題
(一)是非題
(×)1、哥哥在拉K,叫我一起拉K,因為他是哥哥,我不能拒絕,就和他一起拉K。
(×)2、拉K又不犯法,吸了不會有事。
(O)3、K他命也是毒品,吸了之後很難戒掉。
(O)4、拉K會影響身體健康,更會使記憶力衰退,絕對要向毒品說不。
(O)5、要遠離毒品,就是不要去不好的地方,如網咖或電動玩具店。
(二)選擇題
(2)1、吸用K他命,法律上應負:(1)被判刑去關(2)罰錢並接受講習(3)沒有法律責任。
(1)2、身上攜帶多少重量的K他命,會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二十公克(2)三十公克(3)四十公克。
(3)3、拉K指施用K他命,K他命法律上是第幾級毒品?(1)第一級毒品(2)第二級毒品(3)第三級毒品。
(2)4、對於K他命,以下那項是錯誤的?(1)使用K他命可能造成記憶力喪失(2)只要多喝水,使用K他命就不會影響健康(3)不要隨便使用別人提供的飲料或來路不明的藥物。
(2)5、吸用毒品,以下那項說明是錯誤的?(1)吸用毒品,人生就沒有希望,應該要遠離毒品(2)為了要體驗生活,吸一點毒品會增加生活的趣味(3)學生容易受朋友影響而吸毒,要謹慎選擇朋友,不要受朋友影響而吸毒。
四、教學指引
(一)大雄哥哥吸食安毒、又拉K、又徹夜不歸;他的爸爸和媽媽要負些責任?
(二)大雄和一群死黨在私人別墅開趴,抽菸喝酒,你認為觸犯了哪些法律呢?
(三)大雄如果帶小明到夜店或不當場所,可能觸犯哪些法律呢?
(四)未成年人常聚眾、飆車、打架鬧事、作不正當的娛樂、吸食或持有毒品等等,對身心有何害處?要如何避免呢?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國小版)
第3類毒品、著作權、預防被害
3-2散布不當影片或不實言論、網路援交、網路交友、網購糾紛、網路遊戲(盜用帳號、虛擬遊戲幣、寶物)等網路犯罪、非法影印、網路侵權等違反智慧財產權
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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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搞鬼 大偉是班上的電腦高手,也是同學心目中的「大檔頭」。最近班上轉來了一位人高馬大的小珠,聽說電腦也很強。果然,沒多久級 大偉很吃味,就用E-mail給群組的一批死黨說:「那位新來的『母豬』,既醜又髒且笨,還自以為了不起,她加入我們這一群,是想沾我們的光彩,我倒要看她驕傲到幾時?大家不得和她說話,否則給我小心點……」。幾天後,小珠孤伶伶的沒人理睬。 大偉暗喜,又以小珠的名義,上網到交友俱樂部註冊,表示要交友並準備結婚,甚至於可先試婚。不久,小珠的手機和家中電話響個不停,信箱也塞爆了,還有人問她可以援交嗎? 小珠幾乎精神崩潰,就和爸媽向警局報案,大偉的惡行很快的就被查出來了…。 |
二、法律解析
(一)大偉以電子郵件寄給群組的一批死黨,說:「…大家不得和她說話,否則給我小心點」,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在網路上填註的電磁記錄,如果符合刑法上文書的定義,仍然屬於準文書的性質,受刑法偽造文書罪章的規範。因此不管是用他人的身分證字號,或是利用身分證字號產生器產生出身分證號碼,並利用這些號碼或基本資料在網路上申請或註冊任何帳號,都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參考法條:刑法第220條、第210條、第216條)
(三)另外,大偉在網路上已以小珠名義表示要交友、結婚,甚至可以先試婚,是意圖毀損小珠的名譽,已屬破壞小珠名譽的事項,另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妨害名譽罪,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大偉在該內容提到可援交(付錢就願意與人發生性關係),那麼大偉又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1項之犯罪,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合併科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校園霸凌不可取。大偉對於新來的小珠同學其實尚未熟稔,雙方是否可能因電腦而深交,亦未可知。但大偉只是因為無謂的自尊心而擅斷決定排擠或加害小珠,不僅無知,也顯示出大偉的怯懦,更可能失去了一個好朋友。當然,應該肩負的刑事責任,也不會少。
(五)大偉侵害他人權利,除需負刑責接受制裁外,仍須負賠償被害人損害的義務。
三、試題
(一)是非題
(×)1、聯合朋友對付不喜歡的人,是團結的表現,應該發揚光大。
(×)2、用網路留言板罵人「母豬」,因為沒人知道是誰寫的,所以沒關係。
(×)3、用他人名字在網路上註冊帳號加入會員,反正被冒用名義的人也不會加入這個網站,也沒有關係。
(×)4、會加入交友網站交朋友的人,應該都像我一樣想要交朋友,應該不會騙人。
(×)5、在Facebook提供自己的電話、地址,讓同學、朋友、社團知道我在家裡的作息、作業寫到什麼程度、暑假要去哪裡出遊三天,其實不需要擔心,因為都是朋友,本來就應該互相瞭解。
(二)選擇題
(3)1、在twitter(推特網頁)上可以做以下那一項行為是適當的?(1)問別人暑假作業的是非選擇題的答案(2)提供線上遊戲的帳號、密碼(3)分享參觀故宮博物院的感想。
(3)2、在Plurk(撲浪網頁)上可以做以下那一項行為是適當的?(1)分享同學的帳號、密碼幫忙衝人氣(2)告訴大家某同學的家裡電話,鼓勵大家問看看是否有援助交際(3)回應噗主使用新手機的心得。
(3)3、大偉在網路上散布小珠的交友訊息及電話,並透露可以先試婚和援交,涉犯何罪名(1)妨害名譽(2)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3)以上皆是。
(2)4、大偉警告大家不得和小珠說話,否則就小心一點…等等,涉犯下列何罪名(1)妨害風化(2)恐嚇(3)殺人。
(3)5、下列關於電子郵件的敘述,何者為真(1)電子郵件是利用「電子」傳送的(2)電子郵件要寄送海外地區要額外付費(3)電子郵件不論在何處收信發信,都有機會可以追蹤。
四、教學指引
(一)你有部落格嗎?你有加入臉書、撲浪、微博或推特的會員嗎?
(二)資訊時代要注意哪些資訊或網路倫理呢?
(三)網路是個虛擬世界,為何會觸犯現實世界的各種法令?
(四)你知道哪些行為是霸凌嗎?
(五)大偉的行為符合網路霸凌的定義嗎?符合關係霸凌嗎?還符合其他霸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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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毒品、著作權、預防被害
3-3反詐騙(辨識詐騙行為特徵、165反詐騙諮詢專線、預防與拒絕之道)
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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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公的老本 這幾天阿公怪怪的,接手機時總是摀著嘴說話,不時翻閱幾本存摺,眼光神秘的掃視四周。周六下午,阿公恍惚的走來走去,還喃喃自語…。小強大聲叫:「阿公!」阿公居然沒反應,接著匆匆的出去……。 小強好奇的尾隨在後,阿公快步經過公園、來到路口的銀行提款機,邊按鍵盤還邊接手機…。不遠處有一男一女的中年人,好像在監視阿公…。小強直覺:糟了,阿公被詐騙了!小強飛奔到街角旁派出所求救,巡邏的警網很快趕到,把阿公從被詐騙邊緣搶救回來;沒幾天詐騙集團也全部落網…。 為了慶祝阿公逃過「冒牌檢察官」的一劫,全家歡樂聚餐。阿公吃著豬腳麵線說:「我真是老胡塗!幸好有聰明的小強,不但追回了兩百多萬,還保住了所有的老本…」。 |
二、法律解析
(一)詐騙阿公的歹徒,涉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二)提供金融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的人,則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罪嫌。
(三)詐騙案件層出不窮,必須時時留意政府機關公布的反詐騙要點。
1、假警察、檢察官辦案詐騙:詐騙電話關鍵字:
(1)醫院通知領藥、申請重病補助!
(2)銀行通知有人來提領你的存款!
(3)警察通知你個人資料被冒用!
(4)檢察官說你是詐欺人頭戶!
(5)去超商收法院公文傳真!
(6)要將存款領出來監管帳戶!
2、購物個資外洩詐騙:詐騙電話關鍵字:
(1)向您核對購買商品日期、金額!
(2)說您收商品時簽單錯誤!
(3)帳戶設定錯誤,變成分期付款!
(4)晚間12點後開始扣款!
(5)要去自動提款機取消分期付款設定!
(6)自動提款機沒有取消分期付款功能!
3、反詐騙小叮嚀:預防假檢警及購物個資外洩詐騙,請牢記「一聽、二掛、三查」!
(1)一聽!聽清楚這個電話說什麼? 是否有以上關鍵字?
(2)二掛!聽完後,立刻掛斷這通電話,不讓歹徒繼續操控你 的情緒。
(3)三查!快撥165反詐騙專線查證!將剛才聽到的電話內容告訴165。
4、網路購物詐騙:
(1)詐騙關鍵字:
j開msn,跳出交易平台,另談交易細節!
k商品已缺貨,要買要快!
l賣家在偏遠地區不便當面交易,只受理匯款!
m不信可先付一半訂金,貨到再付另一半!
(2)反詐騙小叮嚀:
j網路世界虛擬多變,請堅持面交商品。
k與市價相差太多商品,就要小心有詐。
l已買不到的商品如入場券,要考慮賣家的商品來源,為確保交易安全,務必堅持當面交易,並可請售票系統商 家,查驗票卷真偽。
5、網路援交詐騙:
(1)詐騙關鍵字:
1、女網友主動邀約見面!
2、見面前要去自動提款機!
3、以自動提款機匯援交費!
4、要辨識身分(非軍人或警察在釣魚)!
5、自動提款機操作錯誤!
6、黑道分子恐嚇要配合更正錯誤!
(2)反詐騙小叮嚀:
1、網友相約見面前,要求操作自動提款機就是詐騙!
2、自動提款機沒有身分辨識功能!
3、一旦發現自動提款機操作出錯或遇到恐嚇,應立刻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報案。
6、求職詐騙:
(1)詐騙關鍵字:
j網路或報紙刊登幾乎無條件的徵人廣告!
k廣告只刊登行動電話!
l電話中要求至車站、超商等公共場所面試!
m要求交出金融卡或到自動提款機辦理薪資入帳!
n要求先付保證金或置裝費!
o要求申辦行動電話!
(2)反詐騙小叮嚀:
j歹徒經常以求職廣告騙取提款卡或存摺,或騙取求職者資料辦理行動電話門號,求職者切勿交出重要個人資料,以免成為詐騙人頭戶。
k未查明公司營運、資本實際狀況下,勿輕易投資。
l拒絕刷卡買產品衝業績的工作要求。
m未正式工作前,不要操作自動提款機,辦理薪資入帳設定,這也是常見詐騙陷阱。
7、中獎、投資詐騙:
(1)詐騙關鍵字:
j公司舉辦抽獎活動,要您到場共襄盛舉!
k恭喜您已中獎!
l提供海外銀行電話可查證獎金已入帳!
m要交入會費、所得稅,才能領回獎金!
n網友在海外是六合彩、賽馬會、投資顧問公司職員!
o提供投資機會!
p電話通知您已獲利,快去匯款贖回獲利!
q海關查獲地下匯兌,要付關說費!
(2)反詐騙小叮嚀:
j中獎電話、公司地點、匯款銀行都在國外,查證不易,勿輕易匯款。
k165反詐騙專線數位資料庫,可協助查詢冒名詐騙公司名稱。
8、家戶拜訪詐騙:
(1)詐騙關鍵字:
j自稱是台電、瓦斯公司檢查管線!
k要更換水電、瓦斯管線並收費!
l自稱是退輔會,關懷榮民訪問!
m自稱是社會局,老人居家訪視!
n可以申請生活津貼!
o自稱是黨部,請求支持競選人!
p可領選舉後謝金!
q要拿出存摺並告知密碼!
(2)反詐騙小叮嚀:預防家戶拜訪詐騙,請牢記「一關、二問、三查」:
j一關!將大門關上,以防歹徒侵入家中。
k二問!隔著門問來者姓名、單位、何事來訪。
l三查!快撥165反詐騙專線查證! 可查明來者身分以及到訪是否屬實。
9、假親友詐騙:
(1)詐騙關鍵字:
j自稱是您的親人(兒女、兄弟、叔伯、姐妹)!
k自稱是同事、同學、軍中弟兄!
l先問候話家常!
m再藉口處理緊急狀況,或正在醫院向你借錢!
(2)反詐騙小叮嚀:
j歹徒會以各種手段取得個人資料,再假冒親友熟人借錢。
k接到親友來電,並提出借錢要求,且不斷來電表示非常緊急,請以現在不方便接聽電話,先掛斷這通電話。
l找出自己的通訊錄,主動撥打親友電話號碼,並查證是否需要借錢。
三、試題
(一)是非題
(×)1、銀行提款機可以接收匯款,所以要配合歹徒到提款機辦理退款。
(×)2、警察、檢察官、法官因為辦案、查案,會請阿公把錢匯到法院監管帳戶保管。
(×)3、老人家翻閱存摺、念念有詞或到提款機匯款,是老年癡呆症的表現,要帶去看醫生。
(×)4、網路上流傳消息說:銀行的提款密碼有報警功能,只要故意將密碼輸入次序倒過來輸入,提款機就會自動報警。
(×)5、想要在網路上購買卡通鉛筆盒,可以拿爸爸皮夾裡面的信用卡輸入信用卡號碼去買。
(二)選擇題
(3)1、反詐騙電話為(1)0800(2)0204(3)165。
(2)2、為了配合檢察官、警察辦案,當接到檢察官的電話時(1)說要監管帳戶時,要立即配合(2)撥打165查證(3)需要監管金融帳戶時,要踴躍提供金融卡。
(3)3、為了拯救被詐騙的人,如何向警方報案(1)撥打165(2)到派出所報案(3)以上皆是。
(1)4、以下何者為是(1)雖然提款機匯款金額有限制,仍然有可能成為詐騙的工具(2)匯款時間在銀行下班之後,所以晚上再去報案還來得及(3)有人不小心將金錢匯入阿公的帳戶,必須抱持拾金不昧的精神轉匯回去。
(3)5、下列何者為是(1)用提款機一次可以匯出200多萬元(2)錢用提款機匯出到別人的帳戶之後,可以直接從提款機按取消鍵從別人的帳戶再匯回來(3)銀行的帳戶不可以隨便透露給陌生人。
四、教學指引
(一)最近社會上常常發生詐騙案件,有的以冒牌檢察官行騙;有的以假綁票來恐嚇當事人,萬一您的家人或朋友碰上了這樣的事件,你認為應該怎麼做?
(二)你的家人有被詐騙集團騙錢的痛苦經驗嗎?請和大家分享,並提供大家及時防範。
(三)避免被詐騙的方法或原則有哪些?你會怎麼做?
(四)你知道下列緊急電話的用途嗎?110/113/119/165?
(五)現代科技越來越發達,為生活帶來很多的方便。你知道網路購物、銀行轉帳、跨行提款、悠遊卡付款嗎?在使用這些現代科技時,怎樣避免受騙呢?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國小版)
第3類毒品、著作權、預防被害
3-4預防被害、輸血安全(愛滋驗血)、打工安全、人口販運、動物保護
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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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雯的斷掌 媽媽早年喪偶,持家不易;秀秀阿姨是媽媽的金蘭之交,姊姊小蘭常到阿姨的餐廳打工,工作輕鬆收入也不錯。今年暑假小雯升六年級了,拗不過她的請求,兩姊妹一起到餐廳打工。 上工第一天,小雯邊和同事聊天,邊用手推著冷凍豬肉進絞肉機,準備做湯包的肉餡。忽然,哎呦一聲,小雯左手鮮血淋淋,痛得哀哀大叫;同事們趕緊通報110送醫急救。由於小雯握住豬肉團時左手凍僵了,直到後三指及部分手掌被絞碎了才感覺到,醫師說還好保住半個手掌,要等傷勢好轉後再設法…。 媽媽趕到醫院,阿姨愧疚的說:「都是我不好,沒仔細告訴小雯…」。小蘭失聲痛哭:「我真該死,沒好好照顧妹妹。」小雯眼淚簌簌的說:「真倒楣,錢沒賺到,左手就報廢了…」。 |
二、法律解析
(一)勞動基準法45條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本案小雯升六年級才11歲,依勞動基準法原則上為依法不得雇用之未滿十五歲童工,除非其在餐廳所從事者,為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工作,如打掃,清碗盤,洗菜則可以。
(二)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基法第21條)。基本工資自
(三)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否則雇主依同法第77條得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如本案讓小雯操作用手推著冷凍豬肉進絞肉機之工作,即屬危險性之工作。
(四)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47條)。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48條),否則雇主依同法第77條得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故本案如小雯是在暑假非例假日打工,則且每日工時未逾八小時,上班時間不是上午六時之前或下午八時之後之時段,則雇主接受小雯之打工,即不違法。
(五)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本件小雯要前往餐廳打工,應事先取得其父母之同意,如餐廳老板明知小雯未徵得其父母同意,仍允其私下打工,即屬違法。
(六)雇主對危險勞工作業場所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如未依法設置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致發生死亡災害者或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縱雇主無過失,仍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按雇主有維護勞工職場工作安全之責任,像餐廳即特別重視防火、冷凍,切肉之機械等操作安全性,如餐廳未依主管機關規定設置應有之安全設備,導致職場發生勞工因此死亡之事件或有三個人以上受傷之事件,雇主應即負勞工安全衛生法之勞工安全設備不足刑事責任。(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32條)
(七)負責人因業務過失致勞工於死,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業務過失致勞工於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業務過失致勞工於輕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本件小雯操作冷凍絞肉機絞碎冷凍豬肉時,應注意有大人在場始能操作,竟疏未注意,任由童工隨意操作,致小雯三指及部分手掌被絞碎,只半個手掌,則雇主應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惟屬告訴乃論,須小雯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始予追究。
(八)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在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不必再繼續發給工資。故從小雯受傷無法工作起,至治癒止之期間,雇主除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外,小雯仍得支領原有薪資。
(九)勞工經治療終止後,於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勞工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予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予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如本件小雯之手掌嗣後經鑑定其身體尚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三、試題
(一)是非題
(O)1.勞基法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O)2.勞工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仍得支領原有薪水。
(×)3.只要童工父母同意,童工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4.基本工資自
(O)5.雇主對危險勞工作業場所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如未依法設置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致發生死亡災害者,縱雇主無過失,仍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選擇題
(1)1、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而基本工資自
(2)2、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予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予其遺屬多少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1)36個月(2)40個月(3)48個月。
(3)3、未滿幾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1)14歲 (2)15歲(3)16歲。
(2)4、勞工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幾個月之平均工資後,不再發給工資。(1)36個月 (2)40個月(3)48個月
(2)5、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幾小時,否則雇主依得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1)6小時 (2)8小時 (3)10小時。
四、教學指引
(一)學生利用假日打工,要注意哪些安全事項,才能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
(二)小雯受傷斷掌,和秀秀阿姨有何關係?秀秀阿姨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三)在小雯斷掌事件中,媽媽要負甚麼責任?為什麼?
(四)在這次意外事故中,姊姊小蘭要負甚麼責任?為什麼?
(五)有人認為:大學生打工真是笨死了!你有何看法?小學生利用假日打工,你認為怎麼樣?
五、延伸學習:有關學生假期打工安全,是政府及全民都關注的事項,寒暑假中有意工讀之同學,請上各網站仔細瀏覽。以下單位是政府機構之網站,較為具體且可信賴。
(一)我們的E政府。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
(三)教育部訓育委員會網站。
(四)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及各分局。
(五)各大專院校學生事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