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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實施要點

南投縣紅葉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實施要點

一、依據:

(一)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七條。

(二)校務會議決議。

二、目的: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倫理,發揮民主與法治教育之功能。

三、組織:

(一)申評會置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校長兼任;下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教導主任兼任,幹事一人,由訓導組長兼任(不參予申訴評議)。

(二)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含召集人總數為奇數,均為無給職,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兼)之。

(三)教師代表三人,含教師代表二人、輔導教師一人。

(四)家長會代表三人,由家長會會長推派。

(五)學生代表三人。

(六)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人,由行政人員互選。

(七)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八)申評會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申訴事項代行職務。

四、評議要點:

(一)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本校行政單位或教師,有關學生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至其權益受損者,得向本校申評會提出申訴,不服申訴之評議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

(二)申評會召開時得視處理案情需要,邀請申訴人級任導師、任課老師、教師會、家長、被申訴人或被申訴單位代表列席。

(三)申訴案件之提出應於管教或輔導措施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申訴,不服申訴之再申訴,應於接到決定書之次日起五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再申訴以一次為限,申訴及再申訴得於評議確定前申請撤回。

(四)申評會於收到申訴人之申訴後,召集人必須於一個月內召開會議,對申訴人、學生獎懲委員會及原處分單位送出決定書。

(五)評議結果,可依以下幾點決定:

1.申訴成立。

2.申訴不成立。

(六)申評會就教育本質之考量,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事宜。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會說明。申訴案有調查或實地了解之必要時,得經申評會決議,推派委員組成調查小組為之。

(七)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申訴評議決定。申訴案件之評議採不記名方式多數決。

(八)原處分單位或教師認為申訴決定書或再申訴決定書除有抵觸法令或窒礙難行者得於收達後五日內向申評會申請再評議,但以一次為限,評議再評議確定後原處分單位或教師應確實執行。

(九)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時,要妥為保護申訴人之權益,避免 申訴人二度傷害。

經評議確定後申訴人或有關單位應確實遵守,決定書應分送雙方正本各一,一份送申訴人,一份留存於申評會備查。若提請再申訴時,應由申訴人檢附原申訴書及決定書。

(十)附件(一)申訴書。

(十一)附件(二)申訴決定書。

五、本要點需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